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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买房新政策通州限购

更新时间:2020-09-14 07:28:32 来源:安居乐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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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北京买房新政策通州限购,北京2017年房地产主要政策已基本定型。详述如下:


  一、限购及停售


  限购: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停售: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从以上政策看,外地人在北京最多新购买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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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州限购更严厉:


  符合现行政策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限购1套通州区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已拥有1套住房、户籍属于通州区且落户3年(含)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已拥有1套住房、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本市其他区县户籍居民家庭。


  4、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特别要提到的是,在通州购房的非京籍人士,要同时满足在京连续5年缴纳社保或个税,以及在通州连续缴纳3年社保或个税的要求。而拥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居民则可享受京籍家庭同等待遇。


  以下家庭,暂停向其出售通州区商品住房:


  1、已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在通州区落户满3年及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无法提供近3年在通州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另外,通州商务型公寓和商业、办公项目也有限购停售等管理措施


  购买通州区商务型公寓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


  2、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通州区商务型公寓暂停向以下家庭出售:


  1、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通州区新建商业、办公项目应当按照规划用途销售,只能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且上述单位购买后再出售时,仍须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居民家庭购买的通州区商务型公寓,今后在核验购房资格时计入该家庭的住房套数。


  二、差别化信贷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


  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注意:无论有无贷款记录,有房再买就算二套。如果已将唯一房产出售,不在该家庭名下了,购房算首套。


  三、明码标价、一房一价


  开发企业销售现房前应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备案后应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价格等信息,不得把明码标价变成口头告知,不得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或控制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故意制造房源紧张气氛;不得标示虚假信息或使用欺骗性、模糊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控地价、限房价、限持有、竞方案


  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出让宗地限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设定土地合理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土地合理上限价格时,则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现场竞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或商业办公用户)面积比例程序。同时,出让宗地设定有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预设比例,当现场竞报自持面积比例达到设定的预设比例时,转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投报程序。


  一般,宗地出让产权年限即为企业自持年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部分住宅作为租赁房源,满足城市居民租房需求。


  五、规范中介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应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受客户委托对外发布真实的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违规独占房源信息、哄抬房价。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严禁从事首付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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