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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须知:房屋认购书都有哪些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0-09-14 14:22:33 来源:安居乐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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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为了防止房屋买卖发生纠纷,购房者在购房时都会签订房屋认购书,但不要以为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就万事大吉了,房屋认购书只是一个手段,更应该重视的是房屋认购书法律效力。

  房屋认购书也称之为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正式销售前,与有意向其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是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中的习惯做法(同时也是房屋买卖纠纷中的突出问题)。

  请注意房屋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认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性质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认购书之义务人负有在约定时间按认购书预定条件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认购义务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的,则应当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和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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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房屋认购书注意事项:

  1、有的开放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和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并收取购房款或定金,这其实是变相的预售,如开发商在诉讼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合同无效,如诉讼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该房屋认购书有效。

  2、对于房屋认购书签订后,约定后续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限的,对于到期未签署的违约责任,如购房人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就签约主动联系开发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约方。

  3、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购房人无特殊原因,却因自身原因不愿购买所认购房屋,开发商不退还定金是合法的,但对于双方不能就合同具体条款达成一致而不能成就合同的,通常不会算购房人自身原因,但为避免争议,建议有必要在认购书上约定:“认购人应在签约之日起X日内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定金应与退还。”

  4、“陷阱条款”: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签约,否则构成违约的条款,是典型的“陷阱条款”。因为即使是政府部门公布的正式的合同样本,仍有可能会有不利于购房者的选择性内容。广大购房者应引起足够重视。

  如果楼盘很火,有可能会出现排号人数多过出售房源数,所以不是排了号就一定能选上房,请做好心理准备。

  排号行为事实上也属于一种协议,但排号并不属于买卖行为,不具备买卖的法律含义;排号金可无条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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