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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购房者签合同致违约,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更新时间:2020-09-13 16:11:09 来源:安居乐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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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通知购房者签合同致违约,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置业公司与买受人签订认购权合同书后,因无法证实其曾向买受人发出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通知,致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而违约,后买受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认购权合同书,并由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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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原告宫某与被告东营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两份《认购权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公寓二套,原告交纳认购定金3万元/套取得商品房的认购权,并同意自接到被告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被告处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若不出售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给原告即被视为违约,应双倍返还原告所交定金,原告若不向被告购买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即被视为违约,所交定金不再退还,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6万元。《认购权合同书》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发出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认购权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纳定金6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被告承担通知义务,现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曾向原告发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通知,因此双方未能签署合同的责任在被告,被告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20000元,《认购权合同书》依法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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