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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来源: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2020-08-21T15:04:02 作者:小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 仍未重新就业的;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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