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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秦皇岛租房新政来了,房东及租户都要赶紧看

  近年来,秦皇岛外来人口增长迅速,出租房屋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随之带来的“群租”“日租”“传销”等问题凸显,治安、消防案件时有发生,为规范居住房屋出租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26日上午,召开《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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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障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履行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出租登记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住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排查并消除居住房屋电能表前供电设施安全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房屋无照经营以及利用居住房屋进行传销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的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居住房屋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私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网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房屋网上招租信息违反实名制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卫生防疫、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居住房屋出租的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协同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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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并落实居住房屋出租的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居住房屋出租基本信息的排查、收集和报送制度,协调处理居住房屋出租纠纷,组织排查居住房屋出租中的各种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市人民政府961890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居住房屋出租举报、投诉,并按职责划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居住房屋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在居住房屋堆放易燃物品和在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室内不得存放超过零点五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二)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

  (三)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逃生设施,并按照不少于两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四公斤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

  (四)严禁遮挡、挪用、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居住房屋的外窗和阳台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房屋内各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如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六)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者PVC阻燃套管保护;

  (七)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盗用燃气;

  (八)禁止占用、堵塞、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

  (九)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在住房内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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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级地方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整幢改建式居住房屋出租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十五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四层(含)以上的出租房屋应当有两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一点一米,疏散楼梯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二)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三)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自建房内设置的居住房屋出租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居住部分与生产、储存、经营用房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二)居住间与疏散楼梯之间隔墙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第九条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装饰装修居住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有关装饰装修的规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可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经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装修活动情况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装修活动,及时进行劝阻、制止,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燃气企业按规定时限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燃气企业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场书面通知用户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用户拒不消除或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定期对居住房屋的供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居住房屋自身产权的供用电设施,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