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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回迁安置的两限房,合同有效吗

来源: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2020-08-21T15:04:02 作者:小编

  购买了回迁安置的两限房,合同有效吗

  2008年,王女士家里拆迁,结合拆迁政策和王女士家庭情况,给王女士安置了2套三居室。

  房子下来后,王女士想出售其中一套房屋,作为儿子出国留学费用。张先生家人口多,正好王女士出售的三居室面积大,由于尚未取得房本价格也低一些,于是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王女士的回迁安置房,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80万元,签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万元,交房当日支付首付款68万元,过户当日支付尾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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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支付了定金2万元和68万元首付款,王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张先生。张先生将房屋装修后居住至今。

  2011年,王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发现房屋是限价商品房,5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王女士和张先生协商后签了份补充协议,约定张先生当日支付王女士尾款9万元,1万元待5年后能过户时再支付。签完补充协议,张先生支付王女士9万元。

  2016年,王女士找到张先生,并告知张先生双方买卖的是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把房屋返还给她。张先生非常气愤,购房款基本全部支付,自己也居住近10年了,房子是拆迁来的,不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怎么就无效了?不知如何处理的张先生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一样属于国家保障性住房,因其性质特殊,在交易时比较容易发生纠纷。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住房,其目的是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买卖不满5年的保障性住房,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限价商品房是保障性住房的一种,而其中一部分限价商品房不同于其他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的取得有两类,一类是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通过摇号取得,另外一类是基于拆迁取得的。这两类限价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拆迁取得的限价商品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即使是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通过摇号也无法取得,因此此类限价商品房的买卖并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交易的限价商品房是如何取得的,其性质都是限价商品房,那么在5年内买卖的,都属于无效合同。

  李松律师表示,从法理和保护买卖双方利益及保障市场交易角度,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拆迁取得的限价商品房,是向特定的拆迁户出售的,并不是向社会公众配售,其交易并未侵犯不特定公众的公平配售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具体到本案,诉争房屋是王女士拆迁取得,张先生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近10年,王女士和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王女士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配合张先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律 师 团 队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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