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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概念和登记效力有哪些,你知道吗?

来源: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2021-01-30T12:03:12 作者:小编

  不动产的概念和登记效力有哪些,你知道吗?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4]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所谓登记,指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不动产物权的种类繁多,不动产物权人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占有关系十分复杂,通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动产的直接占有人一般不是不动产的所有人而是非所有人” [5]  ,“因此为了加强对不动产占有关系的法律调整,使设定在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可以一目了然,自18世纪末期以来,各国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的概念和登记效力有哪些,你知道吗?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就是从法律上正式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而以登记对抗作为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来说,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都是从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只有从办理登记时起才发生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权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我国《物权法》第16条确认了此种登记的效力。
  3、善意保护的效力。它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上述就是不动产的概念和登记效力,你都了解了吗?想要了解更多的相关资讯,那就不要错过我们的精彩小知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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