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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六种人不得申购经济适用房

来源: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2020-08-21T15:04:03 作者:小编

  南宁六种人不得申购经济适用房

  我市自1995年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建设以来,市本级经济适用房项目共有27个,累计分配经济适用房57388套,切实解决我市部分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9年实施的《南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不符合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

  为此,我市结合当前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准入条件、销售管理、退出机制等做 了相应修改。新颁布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加强民生保障立法、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住有 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

  新办法一:

  建设单位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了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法》多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予以扶持,不仅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并优先予以保障,同时可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办法》允许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服务 用房用于自行销售或者出租。在给予融资方面支持,允许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 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价格销售,不得价外收费。

  新办法二:

  经适房申购门槛将提高

  当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缺口较大,轮候人员众多。根据实际情况,《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门槛,将原来“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并在本市实际居住 生活”的条件提高为“具有我市城区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将原来 “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改为“没有住房”。

  同时,《办法》首次设定了限制条件,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 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 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 3 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尚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此外,《办法》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将我市原来“两审两严格公示”制度,即由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市住房部门复审、公示并最后决定,改为“三审两公示”制度,增加了城区住房部门、民政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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