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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来源: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2020-08-21T15:04:08 作者:小编

  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只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拆迁安置房就可以取得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还可以通过拆迁安置协议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风险大于有产权证的风险。

  安置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交易也可以在房地产市场看到。但由于安置房的特殊性,会有人产生疑问:2018年安置房销售合同有效吗?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江苏兴律师事务所陈进律师分析。

  1。该房地产单独出售,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是指出卖人将房地产和土地出售给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在出售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销售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的,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当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时,房屋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所有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是指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变相购买城市私有住房。

  5。价格存在欺诈行为,明显不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基础的定价原则,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协商定价。只有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当局同意后,才能进行交易。

  只要销售合同符合一般销售合同的有效要求,无论名称叫销售合同,还是销售协议,诚信协议实质上就是房屋销售合同,与名称无关。既然是合同,就要遵守一般法律对买卖合同效力的要求,不得擅自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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