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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交易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也有效!

来源:安居乐业网 更新时间:2020-08-21T15:04:08 作者:小编

  私人交易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也有效!2007年,小张向小李购买了一套结婚用房。由于政策原因,当时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也没有办理房产证。双方按房屋面积119.33平方米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成交价23万余元,小张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小李陪同小张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证件。小张负担过户费。当天,小张付了房款,小李送了房子。后来小张一直用到现在。

  2017年,房子终于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小李看到房产证的面积是135.45平方米。他不同意和小张调职。他觉得自己白送了10多平方米,就让小张在过户前按照目前的房屋市场价格补足面积差额。小张不同意补差,认为自己买的是整栋房子,而不是用单价乘以面积来计算价格,于是将小李告上法庭。

  滨湖法院认为,小李、小张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小张已按合同支付了房租,并实际占用和使用了房子。小李已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该房屋具备产权转让登记条件。因此,小张要求小李继续履行合同,配合他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这应该得到支持。

  对于小李提出的小张应按目前市场价格支付面积差价的反诉请求,滨湖法院认为,首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关于如何确定房价,双方存在争议。虽然房屋买卖中介反映房屋价格可以按照当时的面积单价来确定,但所涉及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定价标准。根据常识,房屋买卖双方应根据房屋的位置、楼层、结构、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屋价格。而双方签订合同时,产权证尚未办理。应当预见,最终产权登记时核定的面积可能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面积不一致。这种情况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也很常见。其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就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不一致的处理办法达成一致,也没有就事后的情况达成补充协议,他们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应的交易习惯。小李没有为拆迁安置多付差价,也没有造成损失。综上所述,小李对小张支付面积差价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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